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全国性的产假天数设定为98个自然日;
而根据我省地方性政策要求,对于合法生育新生儿的夫妇,其产假延长至158天。
为了进一步保障母婴权益和促进优生优育,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依法完成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妇,若在结婚登记之前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则可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之上额外享受10天的假期。
此外,对于合法生育子女的在职员工,在法定产假基础之上还将额外增加60天的产假,同时赋予男方15天的护理假,如夫妻双方分居两地,男方的护理假则可延长至20天。
对于参加孕前检查的女性员工,也将在法定产假基础之上额外增加10天的产假。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