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就是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醉酒驾驶者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判断其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容易发生混淆的地方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两者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不希望的态度,这些相同之处使两者的区分有了一定的难度。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间接故意“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不”发生危害结果,由此可知,间接故意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包容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中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2]诚然,醉酒驾驶者的行为人故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不得酒后驾驶”的规定,属于明知故犯,但是这种明知故犯不能等同于犯罪故意,不能因为醉酒驾驶者明知不应当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就认定其在酒后驾驶的主观心态是追求或者放任交通肇事后果的发生。故意和过失是醉酒驾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反的心理态度。因此,大多数的醉酒交通肇事案件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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