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文先生的行为确实已经违约,但违约也要分根本性违约和一般性违约。之前持续还了一年,而仅仅晚还了一天,这明显是涉嫌一般性违约,银行针对这类违约往往也会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宽限。要有契约精神,但契约精神也不能滥用。遵守契约的前提,就是契约本身要公平、合法、合理,担保公司的这种行为,缺乏合理性。从民法上来说,担保公司涉嫌滥用合同权利从刑法角度来说,担保公司动用非法手段已涉嫌抢夺罪,因为,车买了一年多,过户上牌,文先生就是这辆车的户主。一旦是合法合理的合同,当事人就要有契约精神,要养成按时还款的习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烦。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担保公司首先要承担了担保责任以后,才能向车主追偿。银行认为车主逾期违约,对车子进行扣押,如果车主没有偿还能力,会要求担保公司代偿。担保公司进行代赔偿之后,才有权利要求车主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