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也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这里并没有区分是不是派遣用工,换而言之,《办法》没有将劳务派遣工排斥在年休假的享受范围之外。所以其第十四条再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只有当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