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并经单位批准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发放标准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