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1)属地原则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提示:这里所称“境内”,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
(2)效果原则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31)
(1)经营者(行业协会)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提示: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