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出租方(甲方):地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承租方(乙方):地址: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深圳市 区
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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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作住宅使用。该建筑物共 层。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
出租房屋为 (套、间),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年月 日
至年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一迟延日人民币元)。
第三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或每套、间每月租金人民币元,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写:元)。
乙方应于每月交付租金。乙方拖欠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向甲方支付个月。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须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甲方不予返还保证金的情形:
1、
2、
3、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涉及的税款、出租房
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费等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使乙方在出租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
第九条 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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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于他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乙方应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终止期不得超过原乙方的租赁期限,乙方并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
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 乙方应于终止后日内迁离出租房屋。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 租房屋,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不在此房屋内居住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