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了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的六种行为构成有偿补课。《规定》将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退休教师已经不在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也有三种:第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