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在当事人的户口迁入地参保该项(以“年”为单位):
1、根据《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阶段该项应该在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参保;
2、新农村的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汇总参保人员及资料后;
3、由村(居)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如:会计等)负责报送到上一级(镇、街、区)社保部门的负责人负,统一参保。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
一、目标和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