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是一种传染病,对患者的关押需要较为特殊的场所。不具备条件往往只好将他们释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作出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监外执行”这些规定,可能就是造成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建议,对《监狱法》和相关法律应作修改和完善。如监狱法应基于传染性疾病本身的特点,对之作出特别规定,如医疗经费的保障、人员设备的配置、劳动改造方式及保外就医的条件等等,解决监管活动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