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要满足年满30岁。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