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定罪有着很大的影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这里我可以举个例子,甲持枪向乙射击,乙被子弹击中后死亡,那么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射击行为就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在另一个案例中,甲向站在小船上的乙开枪射击,乙为了躲避跳入水中不幸溺水而亡,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射击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呢我们认为二者依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