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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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犯罪行为导致的社会危害性后果,表现为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客观存在,不随人主观意识改变。在案件中,有害行为与后果需建立实质、真实的因果联系。事件的起因先于结果。为准确判断因果关系,需深入理解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详尽的分析。
如何区分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条件

一、如何区分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条件

所谓“刑法”所内含的因果关系,本质上TO意味着犯罪事实所引发的有害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种危害性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所代表的是一种引起以及被引起的逻辑关系。基于常理来说,因果关系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它并不随着人的主观意识发生改变;其具体体现为:在某个案件中,当事人的有害行为与其最终所导致的有害后果之间必须建立起实质性的、真实的因果联系;换言之,事件的起因应该产生在前,而事件的结果则必然会紧随其后出现。

同时,为了准确地判断和评估相关的因果关系,我们还需深入理解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具体且详尽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如何区分刑事扣押与查封

在面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环节中,公安部门往往会采取各类措施来保障案件涉及的财产权益不会被当事人恶意处理或转移,其中包括冻结涉案资产及就地处分犯罪嫌疑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场所等等。

1、封存则是指将财产所有者的动产或不动产实行就地封存并加上专门标志,禁止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可对封存财产进行擅自使用或处置,以此防止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或是受到损失破坏,以便后续的深入调查核实工作。

2、扣押则为行政机关于特定前提下所采取的强行获取并控制当事人财产行为,目的在于有效限制这些财产的占有权和自主使用权;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里,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看到的例如扣押涉嫌参与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犯罪工具、珠宝首饰、钟表、衣物等,都属于这种扣押范畴;

至于查封涉及的财产,例如诈骗案件中的办公场所或住所等,都是典型且常见的例子。

因此,不难看出,刑事案件中扣押和查封的执行方式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扣押主要针对的是可以移动并且需要转移的物品,以及在现场调查时收获的各种物品;

相反,查封则主要适用于那些无法轻易搬移或者无需转移的财产,意味着将这些财产原地保存并加以封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所谓“刑法”所内含的因果关系,本质上TO意味着犯罪事实所引发的有害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种危害性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所代表的是一种引起以及被引起的逻辑关系。基于常理来说,因果关系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它并不随着人的主观意识发生改变;其具体体现为:在某个案件中,当事人的有害行为与其最终所导致的有害后果之间必须建立起实质性的、真实的因果联系;换言之,事件的起因应该产生在前,而事件的结果则必然会紧随其后出现。

同时,为了准确地判断和评估相关的因果关系,我们还需深入理解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具体且详尽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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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导致的实际危害与有害后果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表现为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这种关系具有客观性质,不受主观意愿影响。即某原因引发不良倾向,进而导致负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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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法因果关系上的原因与条件?
[律师回复]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定罪有着很大的影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这里我可以举个例子,甲持枪向乙射击,乙被子弹击中后死亡,那么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射击行为就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在另一个案例中,甲向站在小船上的乙开枪射击,乙为了躲避跳入水中不幸溺水而亡,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射击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呢我们认为二者依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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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
[律师回复] 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件,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这即是一个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对危害结果的认定。 ②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③一个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寻找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认定某一行为造成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④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辞职原因和离职原因说明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的不同:  离职原因是用来说明离职的理由,或者在离职报告、离职声明、离职证明等简单填写的内容,而离职原因说明通常是在提出离职申请书时对离职原因加以比较详细具体的解释,以达到离职的目的,或者单位对员工离职原因的情况说明,以双方协商为基础,进行解决。  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  (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15%-20%,员工将对公司产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25%,员工将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大都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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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个人行为与潜在危害后果间的特定联系,涉及主观罪责或过错。若行为需承担刑法责任,则行为者主观上必有罪过或过错。当行为与其他因素交织时,需深入考察介入事项的特殊性质及其对结果的影响,以判定结果是否由该行为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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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上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的不同:  离职原因是用来说明离职的理由,或者在离职报告、离职声明、离职证明等简单填写的内容,而离职原因说明通常是在提出离职申请书时对离职原因加以比较详细具体的解释,以达到离职的目的,或者单位对员工离职原因的情况说明,以双方协商为基础,进行解决。  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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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法上因果关系种的原因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违法行为与潜在危害后果间的必然联系,不受个人意志影响。因果关系客观存在,与主观臆断无关,表现为行为与后果的必然牵连。法律应用中,需深入分析不同情形,结合证据做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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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与辞职原因说明用法上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的不同:  离职原因是用来说明离职的理由,或者在离职报告、离职声明、离职证明等简单填写的内容,而离职原因说明通常是在提出离职申请书时对离职原因加以比较详细具体的解释,以达到离职的目的,或者单位对员工离职原因的情况说明,以双方协商为基础,进行解决。  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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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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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赔偿原则和补偿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提讼,由人民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王者洁郭号林: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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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指犯罪者的危害行为导致特定危害结果,构成“引发”与“受引”的关联。因果关系通常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判断影响,表现为人类行为与不幸后果间的必然连锁。简言之,因果关系源于前因,显现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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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和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如果是片面共犯和结果肯定是存在着因果上的关系的。不管他是属于片面共犯或者是全面共犯,既然已经称之为共同犯罪了,那么他们肯定是满足了具体的犯罪条件也达到了一定的犯罪结果,因此只要是共同犯罪,那么他们的前因后果肯定都是有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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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关系补偿是多少
[律师回复] 1.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 如不按规定补偿 劳动仲裁时双倍补偿。
2.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转移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
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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