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
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所谓“因果关系”乃是指犯罪者所实施之危害行为导致一特定危害结果之发生,此二者间构成了“引发”与“受引”的关联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果关系乃为客观实在,不受人类意志或主观判断影响,具体表现为人类行为与不幸后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连锁性;换言之,因果关系通常施加于前因,表现于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如何区分刑事扣押与查封
在面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环节中,公安部门往往会采取各类措施来保障案件涉及的财产权益不会被当事人恶意处理或转移,其中包括冻结涉案资产及就地处分犯罪嫌疑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场所等等。
1、封存则是指将财产所有者的动产或不动产实行就地封存并加上专门标志,禁止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可对封存财产进行擅自使用或处置,以此防止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或是受到损失破坏,以便后续的深入调查核实工作。
2、扣押则为行政机关于特定前提下所采取的强行获取并控制当事人财产行为,目的在于有效限制这些财产的占有权和自主使用权;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里,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看到的例如扣押涉嫌参与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犯罪工具、珠宝首饰、钟表、衣物等,都属于这种扣押范畴;
至于查封涉及的财产,例如诈骗案件中的办公场所或住所等,都是典型且常见的例子。
因此,不难看出,刑事案件中扣押和查封的执行方式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扣押主要针对的是可以移动并且需要转移的物品,以及在现场调查时收获的各种物品;
相反,查封则主要适用于那些无法轻易搬移或者无需转移的财产,意味着将这些财产原地保存并加以封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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