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