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对确实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或公民申报错误造成错登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实际出生日期,且真实有效的有关原始依据及佐证材料等权威原始凭证,才能予以更正。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原始出生记录依据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编码表、居民户口簿、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等权威原始凭证。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口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有固定职业,还需要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是在校学生,还需要所在学校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办理步骤:(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主管领导,直至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各地可能稍微不同)。(2)如果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持《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更改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重新打印户口本,并以新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扩展资料2013年5月,被告人姜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94年6月9日,但姜某交代自己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96年7月22日。
有观点认为,居民身份证为国家法定的身份证明文件,应以身份证登记的日期为依据来判断被告人姜某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1、对被告人姜某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姜某出生时间正处于上世纪末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比较严格的时期,其父母反映的在报户口时为了不被罚款,将姜某的出生日期提前两年,符合当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
且有大量其他证人证言均与身份证记载情况不符,故不能排除被告人姜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可能性,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掌握。
2.证明被告人实际年龄的证言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单独的书证不能确证案件的量刑事实,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贯彻证据链规则,即相互印证规则。本案除了姜某父母提供的证言外,姜某的邻居及亲友均提供证言证实姜某系1996年出生,且证据互相能够印证,法院审查未发现有伪证现象。
3.推定姜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本案中,由于受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限制,被告人姜某原始的出生证明文件无法找到,其确切年龄已经无法查清。如果按照姜某身份证记载的年龄计算,姜某犯罪时年满18周岁,刑事处罚结果将发生巨大差异。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该条规定推定姜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