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一般要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必须户口为农村户口,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需要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才可以。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在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核查,核查情况是否属实,对审批贫困户提出补助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依法发放贫困保障金。备注: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这就是针对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