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需要解除消费限制令 或者向法院申请乘坐动车 批准后才能乘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 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扩展资料失信被执行人解除黑名单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 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 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 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