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当出现以上情况时法庭可以仅对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并做出缺席判决。但是毕竟缺席判决有可能造成一方权益的损害,所以法院对缺席判决也是比较谨慎的,通常缺席判决前要审查一下三个方面:
(1)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是否已经严格依法送达给缺席的当事人
(2)被告是否有足够的答辩期以及被告是否属于必须出庭应诉类型(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如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如果上述程序都合法,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就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参与诉讼既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积极出庭参与诉讼审理,否则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如果被告方缺席第一次法院一般会宣布休庭,并15日内再次送达传票和并向被告说明了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被告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不应诉,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也会根据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