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打架斗殴,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受职责。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判定,根据判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职责。
一、如果判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受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花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暴打他人的,或者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金:
(一)结伙暴打、伤害他人的;
(二)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六十岁以上的人的;
(三)屡次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判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职责。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职责。不顾是公诉还是自诉,都能够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另一方赔偿医疗等花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意伤害罪】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使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丧命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限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