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绩效考核不合格在本质上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按照如上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必须首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只有在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企业才可以同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仍然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缺失了培训或者调岗的程序要求,即使员工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企业也不能径行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