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营运证,是国家对于出租车营运所核发的一种有效资料,而出租车营运权是出租车依据国家限定依法获到的,不是说要回就能够要回,如果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也会考虑之前遗留的问题,予以优惠的政策。我国经营权概念的提议,是为了解决国家与国有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政府特许经营权是对两权分散中经营权的内容的扩大,因为它包括了国家所有权分散的经营权和一些特定行业的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在立法层面上和上述两个概念有着很大的差别,至少在宪法条文上无表示出租车经营权隶属国家所有,因此出租车经营权不应该成为政府特许的爱人,而是在本质上与通常的经营权无异。但是政府基于税收管理和对该行业的管理,经营者需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出租车经营权的获到方式牵涉到了政府的行政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