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报告全部送至社保局,审批程序多久可以拿到赔偿金

2.4k浏览 匿名 2017-07-25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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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局每季度汇总一次赔偿,一般情况下要下季度初才能拿到赔偿款。请看我国的《工伤赔偿标准》/.ht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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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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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保局劳动合同自己可以去社保局查吗?
可以,但其实没有必要。查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备案,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凭身份证和劳动合同查询,通常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首页会盖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合同备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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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盗窃罪部分退赃后还要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欲追回失窃之物,唯有仰仗公安部门展开深入调查。
然而实际达成此愿的可能性极为微弱。
在这种情况下,您或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人为其所盗财物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只需确保法院先前已对此人立案进行刑事案件处理,您便能向法院提交申请,调阅该案件相关身份信息文件以发起诉讼,亦或向负责此案件处置的公安机构寻求此人的身份信息资料,以便启动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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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局执行通知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标准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申请。
对已经生效的民商事和刑事判决、裁定,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予以履行。
若其中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
其次,法院会受理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申请复议。
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第四,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
执行员在接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
最后,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手段,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以及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单据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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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保局劳动合同自己可以去社保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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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财产保全被冻结账户没钱会被告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即使对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并无充足资金,仍然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构请求对该账户进行冻结。
在此情况下,尽管被冻结的额度内,该账户仍可继续接收资金流入,然而却无法正常进行任何款项转账操作或者从中提取资金。
与此同时,还可依照相关法规,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对被告方的其他各类资产(例如机械设备、成品商品、运输工具以及房产等)进行查封和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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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吃出异物可以打315投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您在购买食物时发现其中含有异常物质且商家拒绝赔偿,您有权向您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或拨打相关投诉电话寻求帮助。
若商家对此置之不理,您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该商家。
在与商家充分沟通后可尝试要求商家给予十倍于所购物品金额的赔偿;
若商家拒绝,您可向当地的工商管理局进行举报,工商管理局将负责对当地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在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您还可以通过拍摄照片及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投诉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持。
如商家仍未积极配合解决问题,您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都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相关行政部门也应认真倾听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于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反馈意见,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索赔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死亡后继承人参加诉讼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有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当原告诉讼的自然人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行使继承权,并在授权范围内继续推进该诉讼程序。
同样地,若原告诉讼自然人已经死亡,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决案件执行暂时中止,以等待其合法继承人就是否参与诉讼作出明确表态。
在此过程中,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将依法决定中止诉讼程序: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且需要等待其合法继承人就是否参与诉讼作出明确表态;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但尚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再次,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终止,但尚未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
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参加诉讼;
最后,如果本案必须以另一已立案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完毕;
以及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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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社保局找哪个部门
投诉社保需要到当地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该社保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社保局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当地法院起诉。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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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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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报了部分后工伤报销如何报销?
工伤保险报销方法: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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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谁有权控告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发现存在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时,均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被害人在遭受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亦可向上述三个司法机关进行报案或控告。
对于此类报案、控告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
若案件不属自身管辖范围内,则应将案件移送至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并需及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如遇案件虽非自身管辖但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应先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再行移送主管机关。
此外,报案、控告、举报既可用书面形式提出,亦可用口头方式表达。
对于接收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对所述内容进行详细记录,经宣读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司未向税务机关报送任职申请,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您的受雇单位显示为空或者无法显现,主要原因可能包括:
贵司并未将您的入职信息上报至所属的税务管理部门;
或者是您所在的任职机构上报的职员工资收入信息存在错误。
以上情况都建议您与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沟通,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如有错误则予以纠正;
又或是因为贵司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状态处于注销或者是非正常的状况。
如果公司已经进入非正常运营阶段,那么它就无法按照常规流程进行纳税申报工作,此时您可以考虑寻找其他合适的就业机会,同时也可以咨询相关单位关于社保转移等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原告是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析:
向法院提起针对特定公司的诉讼时,原告所需提交的起诉状应包含以下内容:
首先,原告需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身份、工作单位、现居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方面的情况;
其次,对被告公司进行明确标识,包括公司全称、注册办公地点以及公司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位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再次,原告需要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详细阐述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的具体纠纷事项,这部分内容至关重要,务必详尽清晰地表述出来;
最后,原告还需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及其来源,若涉及到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则需在起诉状中注明证人的姓名、居住地址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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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报了部分后工伤报销可以吗?
可以申报工伤报销。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伤认定之前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有多种方式支付,但工伤认定下达后,统一使用方式结算,将之前的费用依支付方式的不同,补回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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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行政部门和仲裁部门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执法主体存在差异性:
劳动监察活动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他们所执行的行动乃是代表着劳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然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却并非劳动行政部门,而是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立法所设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包含了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以及用人单位这三个方面的代表人士;
2.法律行为的定义有所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范畴,其作出的决定均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劳动仲裁则被视为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其作出的裁决具备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效力;
3.工作职责的划分各有侧重:
劳动监察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基于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展开的,无需相关人员提出请求;
相比之下,劳动仲裁机构则负责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方能启动案件处理流程,否则,仲裁部门将不会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的定位存在差异:
在劳动监察的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然而,在劳动仲裁的全部程序中,仲裁机构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并不作为当事人出现,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参与其中。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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