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墙落水管隶属物业公共设施,是能够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和养护的。
二、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范围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三、依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范围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有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事项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商定。无商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