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限定的代表人丧命、丧失民事做法本领或因为其他原由不能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人员共有推选。,所以应该分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方未分户登记 娃儿能够作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事实上人口为基础,已丧命或户口迁出的(如出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人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另一半、娃儿、爸妈、祖爸妈、孙娃儿、弟兄、姊妹、其他等。
2、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商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登记。全家销户的土地,要回集体,按机动地处置;家庭人员中有婚出、迁出、丧命、失踪的仍按原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3、土地承包人离世并由娃儿耕种的承包地登记 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娃儿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娃儿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要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