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物权法的相关限定。
第七十五条 业主能够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有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人员;
(四)选聘和解职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本;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有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限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认可。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认可。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一条 业主能够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能够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