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亲自出具的同意证明书。
2.出卖出租房屋,须提交承租人亲自出具的弃权购买证明书。
3.产权人不能亲自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4.下列房屋不准买卖: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的房屋);
(2)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由国家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定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二、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注意事项
(一)买方需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卖方权利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到场。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能交易。
(三)买方本人或卖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人办理。受托人属非直系亲属的须办理公证委托方为有效。
(四)买卖双方必须对交付的方式自行协商一致,并对彼此达成的协议负责。房屋过户卖方带什么资料双方需要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