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有处方权,意味着有独立的行医权利,也必须承受相应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有如下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法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限定的准则,得到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要求;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训练,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薪水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限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组织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议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组织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