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八)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