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4年5月应聘到一家银行工作,并签定了劳动合同,工作得很出色,在1998年11月,单位突然宣布辞退人员名单,有我在内,理由是接到总行通知,在会计岗位又没有大专以上文凭的人和临时工全部解聘,我是属于没有大专以上文凭又身处会计岗位的应聘人员所以被解聘了,当时也找过单位和省级行,但没有结果,又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诉诸法律,接受了单位按工作年限补偿的四千多元钱。就在2003年元旦过后几天我原来的单位又有一个做法,让我无法接受。和我一样当时招聘进来的人员可以买断工龄,他们或者在储蓄岗位,或者在会计岗位但有专科以上文凭,但我们都是聘用人员,为什么单位可以两种待遇对我们我想请问,我现在才知道用人单位的不同做法,已经过去几年了,我可以找回来吗用人单位与我们签的合同并没有给到我们手里,但事实存在。要是可以找的话,该适用什么法律答复:你好,你方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者事实的劳动关系,那么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是否在你的手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在发生争议六十日之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由其进行裁定。如果裁定单位的行为不合理,则可以给予撤销。如果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