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遗嘱的被继承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精神健康状况不足以适应自立遗嘱的能力,被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其所立遗嘱无效。法律的规定是为了保证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被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继承人利用,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侵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对遗产的处分。
在生活中,老年人随着年龄增大,会出现记忆力减退等,再加上对自己喜爱的子女的依赖,容易按照继承人的意思来书写遗嘱。但在此钱学志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同时也有一些老年人虽有一定程度的诸如记忆力减退、精神衰弱等精神问题,但仍然能够正常辨别自己的行为,知晓事情的性质。这些老年人还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所以,老年人的遗嘱是否有效,需要确认其精神状态问题的严重程度。
实践中,究竟怎样才能确定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呢?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和纠纷,可以进行医学检查或鉴定。在立遗嘱之前,最好通过相关权威机构做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或者通过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检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