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综上:提交申请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会给回复,如果通过申请,会变更羁押方式,比如变更为取保候审,后续可以直接办理取保候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