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由谁启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文书之后,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请,要求检察机关从司法程序上对“是否应当继续拘留”这一问题进行审慎评估和审查;检察机关有权依据职权自行展开此类审查工作,或者犯罪嫌疑人家属、法定代理人、亲人以及律师等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启动此类审查活动。以往,负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机构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但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该项职能已转交至“捕诉”部门,即由原审批逮捕之检察官负责处理相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时候申请合适
关于申请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事宜,应依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来加以判断处理,此项权力归属于检察院行使。在案件尚未移交至法院审理之前,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案情,针对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予以细致的审查研究,并陈述其观点。或者是在逮捕行动实施完成之后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依据案件发展走向、相关证据的收集掌握状况等各类因素,检察院亦可向有关部门呈请审议批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批准逮捕之后所进行的一项司法程序评估工作,其主要目的在于决定是否应当持续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该项审查活动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自主判断或者根据被害人家属、委派代理律师提交的申请而予以启动。在现行改革制度下,原属于“刑事执行检察”职能范畴的这部分工作已经转交给新的“捕诉”部门,即由负责批准逮捕的检察官直接承担相关的审查申请处理事宜。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