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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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

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因素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有的检察机关在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采取了量化方式,设置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作为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参考,《规定》对此也予以规定。

三、法条链接:《规定》明确12种符合条件不用羁押的情形

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案件的需要可能会对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就是对其进行羁押。但是否真的有羁押的必要呢?这还需要作出相应的审查才行。而在有关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不用羁押的情形,就包括预备犯、中止犯、过失犯罪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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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制运行中,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有客观必要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
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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