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怎样规避劳动纠纷做出以下解答: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向劳动者公示。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一般而言,该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其次,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应通过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审议,并与工会充分协商;其三,必须将通过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这也是用人单位最容易忽视的一点,也是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的一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没有或者无法举证已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而导致败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告知这一环节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选择恰当的方法。关于告知的方法很多,比如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由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收确认;或者在公司指定位置置备并公示最新的规章制度,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