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组织或机关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