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被告怎么确定
下列组织后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关于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应对其做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相关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证明。
2.“卷宗主义”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坚持“证据在先”的理念。
3.若被告未能及时举证,则将被视为未曾举证,需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当涉及到第三方利益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4.在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与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须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2.在针对被告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以下情况例外:被告依法应自行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证据的。3.在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案件中,无论原告是单独提起诉讼还是合并提起诉讼,均应就被诉行政行为给其带来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如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组织后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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