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