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有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如下: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经营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
(1)占有权。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
(2)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就是利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3)收益权。土地经营权人占有、使用承包地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
(4)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的权利。
(5)再流转的权利
(6)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
(7)其他权利。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但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首先要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样才能用其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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