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有必要细化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某法院在试行期间审结150件盗窃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有78件。其中盗窃数额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有36件,量刑起点集中在六个月至十个月,个别的也有一年、一年六个月或一年八个月的情况。盗窃数额为2000元至4000元的有45件,量刑起点集中在十个月和十二个月。盗窃数额在4000元至6000元之间的27件,量刑起点主要集中在一年六个月。盗窃数额在6000元至8000元之间的16件,量刑起点集中在一年十一个月至二年一个月。盗窃数额在8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为7件,量刑起点集中在二年六个月。盗窃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为2件,量刑起点集中在四年至四年六个月。盗窃数额在3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为1件,量刑起点为七年。盗窃数额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没有。盗窃数额在5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2件,量刑起点集中在九年。盗窃数额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2件,量刑起点集中在十年至十一年。盗窃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1件,量刑起点为十二年。
从上述量刑起点的确定上看,量刑起点的确定基本是按照犯罪数额的大小进行的。容易出现分歧的是犯罪数额为4000元以下的案件以及6万元以上的案件。另外,在犯罪数额为3万元至4万元之间与2万元至3万元之间确定的量刑起点的差距较大,不容易达成一致。同时,笔者发现量刑起点的选择,不仅仅受到犯罪数额的影响,也受到被告人被羁押时间长短(尤其在犯罪数额较少的情况下,如果量刑起点按照规范确定,往往已经超过了羁押期间)、被告人是否为未成年人、退赔情况、认罪情况等量刑情节的影响,而在适用这些量刑情节时,又会再次使用这些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