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18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8人
专家导读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登记、申报、缴纳;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使用。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缴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无偿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缴费单位和职工(雇工)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以上便是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现在和将来的重要保障。对于社保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标准,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标准都是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的。浙江省制定的这个社会保险条例对于社保的每个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总结,如果有对该条例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3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1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3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8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0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6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1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8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0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8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3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5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0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0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4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8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8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多少钱?
《计划生育法》取消了对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浙江社会抚养费是总收入的两倍到4倍,这是根据浙江省所制定的关于修改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当中的一个决定所做出的。
10w+浏览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
第一项和
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3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有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
第一项和
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条例有哪些?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浙江省交通事故主持比例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责任鉴定过程中,常以70%与30%作为划分主次责任的标准。当涉及到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引发交通事故时,据其行动所带来的影响及其过失的严重性,将相应地分配主要责任、共同责任以及次要责任三种角色。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我父母的朋友家在浙江,目前可以领取一些社保费,但是他们想更深的了解一下浙江省社保问题条例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你说的浙江省社保问题条例2017全文内容的问题律师提供如下回答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你。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见的有婚假、产假等,但生活中这些权益并不都能得到保障。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违反劳动保障制度的依法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
为妥善做好2017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浙江省交通事故主持比例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中,主次责任通常以70%和30%的比例划分,以确定主要和次要责任人的责任比例。若事故由两名或多名当事人过失导致,需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错误的严重性来分配主要责任、平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你好!我有个朋友在浙江省上班,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想收养一个孩子,请问一下关于浙江省收养条例规定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下面就关于浙江省收养条例内容问题规定如下: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和2008年全国收养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要求,广泛宣传,妥善解决好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
各地要认真抓好宣传和贯彻落实五部门文件精神,对本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按照文件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地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要积极配合公安等其他部门做好弃婴的户口、公证等相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前要抚养好弃婴,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严把弃婴来源关,做好弃婴公告;收养登记后要关注被收养人的落户、入学、继承等合法权益的落实和保障。
二、简化程序,鼓励送养,切实做好涉外收养工作
(一)加快涉外送养儿童早日回归家庭。社会福利机构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报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的通知》(浙民办〔2005〕事24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浙民办〔2006〕事16号)办理。同时对部分材料作相应的精简修改(见附件1—附件4)。各涉外送养儿童福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
(二)调动各地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儿童积极性。为了让更多孤儿尽早回归家庭,各级民政部门要秉承“先送养,后养育”的理念,做到“两个取消”:一是取消涉外送养配额制度,只要符合条件的儿童都可送养;二是取消指定福利院的做法,解决有条件的福利院不能送养的问题。
(三)健全规范涉外收养捐赠款的管理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涉外收养捐赠款从3千美元调整为3.5万元人民币。捐赠款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用于儿童事业,不得列入财政收入。在具体操作中,根据国家、领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捐赠款的收取要灵活掌握,不得以捐赠款的到位与否影响孩子的送养工作。要加强监管,使用统一的协议表格(见附件5),一式两份,捐赠人和福利机构各留一份。
三、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全面推动收养工作规范发展
要按照《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争取条件,设立收养登记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从事收养登记的工作人员,落实收养登记工作经费;加强工作指导,帮助承担收养工作的有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收养工作的新精神和新要求。要积极沟通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及时制订收养工作的具体方案,应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收养工作。
附件:
1、社会福利机构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报送调整说明
2、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3、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4、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
5、涉外收养捐赠协议
浙江省民政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浙江省诈骗标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浙江省诈骗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律师您好,我是浙江绍兴人,最近在打官司,对于绍兴工伤赔偿条例的规定不太清楚,在此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绍兴市是属于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社会保障 > 社保 > 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