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地补偿办法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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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浙江省征地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征地补偿办法有哪些内容?

浙江省征地补偿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细则或者实施意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征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下统称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

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包括下列部分: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及其增值收入;

(二)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中安排的不低于三方出资总额30%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三)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出资低于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

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用款计划后,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支付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支付第十九条规定的生活补助费;

(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支付等方式及时予以补充,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组成。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第(二)、(三)项规定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筹资比例分别支付。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第十九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发放期限以及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

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可以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应当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当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发放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已在每个城市开展,在征地之前,各个部门肯定是要出示补偿的办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方案,力求做到可以更好的保障被征地者最基本的水平,避免引起纠纷,所以,在征地上一定要让被征地知情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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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6.刑法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⑵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⑶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7.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⑴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⑵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⑶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⑷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⑸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⑹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⑷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⑷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
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9.刑法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处拘役,并处罚金。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⑵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⑶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⑷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⑸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⑹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⑺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⑼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⑽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10.刑法第134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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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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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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