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已10年的王女士和肖先生正在办理离婚。恰在此时,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需要拆迁。该平房原系肖先生的父亲老肖所有的房产。老肖虽已去世多年,但并未留下遗嘱。
房产证上至今仍写的是老肖的名字。看到拆迁公告后,王女士希望分割完拆迁补偿款后再办理离婚手续,而肖先生急于在拆迁开始前把离婚手续办了,不同意罗女士提出的分割补偿款的要求。
【房产律师解答】
王女士能否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被拆迁的房屋享有产权份额。本案中平房的所有权人登记的仍为老肖。这表明遗产尚未分割。由于老肖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故该房产应由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肖先生进行继承。因此,本案可以从老人去世的时间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还是之后得出如下两种结论:其一,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去世,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肖先生继承的份额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王女士不享有房产份额,故无权分得补偿款。其次,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后去世,则肖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故王女士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房屋应按遗嘱抚养协议或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前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得房屋拆迁款。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有权分得房屋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