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咨询的是劳务合同纠纷的问题。
一、您好,根据您的陈述,您应该是在校生暑期打工,您与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如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则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有义务按时足额向您支付劳务报酬。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构成违约;
三、但也应当同时看到,在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您提前解除劳务合同,终止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也构成了合同违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如您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对方是无权扣除你们的全部工资的;
四、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且您的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您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且不得超过您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公司在扣除您违约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后,应当将剩余的劳务报酬支付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