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合同在内,任何法律行为在私法自治的范畴内发生法律效力都必须具备两种要件: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索要解决的是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事实上是个自然问题,并不牵涉法律评价。所以成立要件一般只需要具备做法律行为的主体(具备权利能力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人和事,以及将人和事关联起来的工具,即效力待定无效。合同因为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意思表示要素一致,即多个人的事基本说的是同一件。 生效要件则是法律的评价,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所以生效要件一般要求法律行为合法、适当,即不违法,不违善良风俗。传统民法还认为应当可能、确定,但是现在通说多不再要求,具体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