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据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由此可见,关于遗嘱所有遗产归女儿,公民有权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自己的财产的归属,不论是女儿还是儿子,只要遗嘱合法均有效。遗嘱应该符合以下法定的条件:(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同时,《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