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6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2)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3)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4年平均年产值的2~7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4~7倍补偿;
(4)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7倍补偿;
(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0%~60%补偿;
(6)苗圃除按当年当地同类苗价补偿苗木损失外,还应按苗圃地内基本建设和设施的现值进行补偿;
(7)林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双方协商按现值给予补偿;
(8)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