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