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紧随国家的相关政策
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3.对于这些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青岛市相关法律规定:
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