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并实行差别化保障,承租人租赁公租房5年后可购买公租房。
2、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3、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4、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
5、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6、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